康德《純粹理性批判》的工作是要 “建立” 一個 “經驗自然必然科學知識” 的 “王國”,問這樣一個 “王國” 是如何可能的?它的 “實事” 的 “根據” 何在?而 “法權” 的 “根據” 又安在?這個 “de facto(實事根據)” 和 “dejure(法權根據)” 的問題,康德是分得非常清楚的,讀者如不注意這個區別,也難進入康德的哲學。
康德並不否認一切知識都來源於感官所提供的材料,沒有感覺接受的 “刺激”,則絕不會產生 “知識”;只是在休謨的慎密分析下,感官提供的材料組合,只能給出一種常識習慣性因而也是主觀的普遍性,而不能提供必然性。休謨當然也看到邏輯、數學是具有不依賴感覺經驗的必然性的,但它們也只具有主觀的必然性,不具備客觀性。在這個問題上,實際上康德的 “批判哲學” 是要將這二者結合起來,即 “建立建構” 一種 “客觀的必然性”,這樣才能有 “建立建構”“知識科學王國” 的可能性,否則,被休謨所 “分割分裂” 的 “領域領土” 是分崩離析的。
於是,“統一疆土” 的關鍵在於這個 “王國” 要在一個 “統一” 的 “法律”“規定” 之下,諸種 “因素份子”“擺正” 各自的位置,“共存” 於 “統一同一法律” 之下。“實事經驗感覺” 固可相 “異”,而在 “法權” 上卻在 “同一法律”“支配規定” 之下,這樣,在 “知識王國” 才有可能解決自古代希臘以來 “一” 與 “多” 的問題。於是在這個問題上,康德的意思是:“感官” 提供之 “材料”—“感覺”,固然是 “知識” 的必要條件,它們給 “感官” 以 “刺激”,但並不能給予這些材料以 “規定”。“感覺經驗” 是 “實事性” 的而 “理性” 的 “知性認知性” 的功能才是 “決定性支配性規定性” 的:前者是 “實事” 的,後者是 “法理” 的。“實事” 是 “經驗” 的,“法理” 是不依靠經驗的,康德按休謨的說法也稱它們為 “先天的 apriori”。這兩種 “因素”“結合” 在一個 “統一” 的 “領域領土 —— 科學知識王國” 之內,這些 “先天的” 理性知性功能發揮出 “規定決定支配” 作用,就使這些 “知識” 不僅是 “習慣” 的 “約定俗成”,而且是 “必然” 的。這樣,康德對休謨工作的推進就在於:“經驗知識” 不僅僅是 “經驗習慣” 的,而且也有 “先天必然性”,即,在 “經驗” 中,也有 “不依賴經驗” 的 “先天” 因素,而且這些 “因素” 是 “決定性規定性支配性” 的。在這個意義上,受 “先天性”“規定決定支配” 的 “經驗知識”,就叫做 “先驗性(transcendental)知識”,這種知識具有 “客觀的(實事對象的)必然性”,因而是 “科學知識”。
那些 “先天性” 的 “因素” 通過什麼來起到 “先驗性” 的作用?通過對 “經驗” 的 “立法” 作用。“知性” 为 “自然”“立法”,使對 “自然” 的 “感覺敬仰” 得到 “規定”,使原本是 “綜合” 的 “經驗” 也具有 “先天性”,同時也使原本是 “分析性先天性” 的 “邏輯形式” 也具有 “綜合性”,這就是康德所提出的 “先天綜合判斷何以可能” 這一問題的創造性意義所在。“知性” 通過自己對 “經驗自然” 的 “立法權” 使 “先天綜合判斷” 不但在經驗事實上有了 “客觀基礎”,而且在 “法權法理” 上也有了 “根據”,這樣一個 “基礎” 和 “根據” 對 “科學知識” 的發展起到了 “維護” 和 “促進” 的作用。
但是,“科學知識王國” 的 “領土” 雖然在 “經驗實事” 上是 “無限” 的,但在 “法權” 上則是 “有限” 的。這就是說,“知性” 的 “立法權” 是 “受到”“限制” 的,這層意思,需要很好地加以考察。什麼叫在 “經驗事實” 上是 “無限” 的?就是說,“知性” 的 “立法權” 在 “空間” 上允許無限擴展,在 “時間” 上允許 “無限”“延伸”;但它不允許 “擴展延伸” 到 “時間空間” 之 “外”。這一點,在康德,甚至整個德國古典哲學,也是很重要的觀念。
在康德,“時空” 對於 “科學知識王國” 而言似乎是一個 “關口”,“感官” 所提供的材料通過這個 “關口” 以 “合法” 身份 “進入”“科學知識” 這個 “王國”,然後才有可能按照 “知性” 所立之 “法”“組織建構” 成為一個 “必然” 的 “(理論)體系”。但這個 “關口時空” 雖然是 “直觀” 的,但卻也是 “先天” 的,即不依賴於 “經驗” 的,因而 “時間” 和 “空間” 本身就像 “知性” 的 “概念範疇” 一樣只是一些 “(先天)形式”。於是,兩種 “先天形式(直觀的和概念的)” 相 “結合綜合”,遂使 “先天綜合” 成為 “可能”,在這個可能性的內部,“知性”“合法地” 行使著 “立法權”。
然而,“超越” 這個 “時空” 的 “直觀”“範圍” 之外,“知性” 則 “無權立法”。就知識論來說,它所運用的那些 “先天” 的 “概念範疇”,只 “允許” 運用到 “經驗直觀” 的範圍之內,即 “時空” 之 “中”。
“在”“時空”“中”,這是 “知性立法” 的 “權力” 的 “界限範圍”,“超出” 這個範圍,“知性” 那些 “概念範疇” 不允許行使它的 “立法權”。“批判哲學” 的工作,就是要劃出這條 “界限”,“限制”“知性立法權” 在 “時空” 之 “內”,防止 “知性” 之 “僭越”。
“知性” 為什麼會有 “僭越” 的傾向?未經 “批判審定” 的 “知性” 並不明了清楚它自身 “立法” 的 “權限”,自以為它有權為一切 “對象”“立法”,而它更因為自身並無 “直觀” 的功能能力,它在 “知識經驗” 範圍內只能由 “感官” 來提供 “對象” 的材料。於是這些 “對象” 必須是 “在時空中” 的可感、可直觀的事物,至於那些 “不在時空中” 的單純的 “思想體” 單純的 “概念”,如 “意志自由靈魂不滅神”,它們在 “時空” 中並無 “實例” 的 “證明”“證實”,“知性” 無權將它們放在自己的 “法權” 範圍內,“建構” 成一門 “必然” 的 “科學知識”。“批判哲學” 首先要致力於 “劃清” 一個 “界限”,防止 “知性” 的 “僭妄”,以為自己有能力 “超越” 這個界限直達這個 “超越” 的 “領域領地”。“批判哲學” 的工作表明,“知性” 的 “立法權” 只有在可經驗、可直觀的 “領域” 才是有效的。
只是,“批判哲學” 雖然已經明確作出了這樣的一個 “界限” 的 “規定”,但也清楚地意識到,“知性” 對於自己的 “僭越”,常常是一個 “不可遏止” 的 “自然傾向”,其原因正在於:“知性” 自身並無 “直觀” 的能力,總是以為凡在 “思想思維” 上 “無矛盾說得通” 的就是 “真理”,而無需 “實事” 之 “檢驗驗證”,而實際上,凡 “必然性” 的 “科學真理”,必須是 “主觀(概念)” 與 “客觀(實際對象)” 互相符合一致的。
“知性” 誠然可以 “無矛盾” 地 “思想思維思考” 這些 “超時空” 的 “表象”,但如果以為這些 “表象” 也是在 “經驗” 中的 “實事”,從而是一些 “可以直觀” 的 “對象”,“狂妄” 地以為這些 “思想體本體” 如同世間 “萬物” 一樣也是 “一物”,則這個 “無矛盾” 的局面就會被 “知性” 這種 “僭妄” 所摧毀,陷於 “二律背反”。在這個意義上,“二律背反” 乃是對 “知性”“僭越狂妄” 的一個 “懲罰”。
然而,“知性” 的 “僭越” 卻也是它的 “自由” 的一種 “不可遏止” 的趨向。“知性” 原本是屬於 “理性”,是 “獨立自主” 的,因而是 “自由” 的,只是它要在 “經驗自然” 領域裡 “建立建構” 一個 “必然的王國”,它就會受到不使它自身而是一個 “不同於自己異己” 的 “客體對象” 的 “界定”,它的 “立法” 範圍當受 “外在空間事物”(物理自然現象)和 “內在時間事物”(心理現象)的 “限制”。而對於 “知性” 自身的 “先天性獨立自主性” 和 “自由”,則並無 “立法權”,因為在一個 “(獨立)王國” 內,“立法者” 須得為一個 “異己” 的 “對象”“立法”,才是一个 “綜合” 的、有 “內容” 的,而並非徒具 “形式”。因此,當 “知性”“思維” 一個 “事物自身” 的 “本質本體思想體” 時,就只能是一個 “空洞的形式”,一旦要把那些 “事物自身” 的 “理念” 當作 “經驗” 和 “現象” 中的 “事物” 來作 “科學性” 的 “把握”,則會 “自相矛盾”。在這個意義上,“知性” 在 “經驗科學王國” 裡,只擁有 “形式” 上的 “自由”,而在 “實質感覺材料上” 上是 “受(時空直觀)限制” 的。
不過,“知性” 在 “知識王國” 中 “僭妄” 的 “自由化”“傾向意圖目的”,不但受到 “時空” 條件的 “限制遏制”,而且也得到 “理性” 在 “實踐” 上的 “規定”。在這個意義上說,“實踐理性” 意義上的 “自由” 就不僅是 “形式” 的,而且是 “有規定有內容” 的。“理性” 的 “實踐性” 保障了 “自由” 的 “現實性”。
這就是說,“理性” 在 “實踐” 上為 “(意志)自由”“立法”,給 “自由” 以 “規定”,一如 “知性” 在 “理論” 上為 “自然”“立法”—— 給 “自然” 以 “規定”。
“知性” 为 “在时空中者”“立法”,给 “自然” 以 “规定”;“理性” 为 “超时空者”“立法”,给 “自由” 以 “规定”。
“受时空限制者” 在 “理论” 上为 “必然”,“不受时空限制者” 在 “实践” 上为 “自由”:前者是为 “知性”“建立建构” 的 “科学知识王国”,后者是为 “理性”“建立建构” 的 “道德实践王国”。
在这个意义上,“自由” 并非 “无法无天”,“不受时空限制者” 不是 “天马行空”。相反,这些 “无限者不受限制者” 只是不受 “时空” 条件的限制,而是 “遵循”“理性” 为 “自己自由” 所立之 “法”“行事实践”。“自己立法自己遵守” 乃是 “法” 的最高意义,也是比 “时空自然” 中之 “必然性” 更为 “严格” 的 “超时空自由” 的 “必然性”—— 也许古代希腊叫做 “命运命定”。
我们看到,由于 “实践理性” 为 “超时空者” 的 “立法” 职能,遂使在 “理论理性思辨理性” 行使 “立法权” 的 “知性” 的那种 “僭妄”“意图” 得到 “疏导” 和 “引领”,使之 “安于” 自己的职守,为探索 “自然” 的 “奥秘” 而不断不受限制地努力,在 “时空”“广阔天地”“中” 行使自己的权力,将 “实践理性” 所 “设定” 的 “终极目的” 当作一个 “理想”,去 “不断”“接近”。“引领” 着 “知性” 的 “发展”“方向”,有了这个 “目标” 和 “方向”,人类所做一切劳作,才谈得上是 “进步” 的。
“实践理性” 所 “公设” 的 “终极目的至善” 就 “知识王国” 说,是一个 “超时空” 的 “理想”,但就 “道德王国” 来说,却具有 “现实性”,因为 “实践理性意志自由” 本就意味着 “要”“实现” 一个 “目的”。“目的” 虽尚未 “实现”,但是 “为了”“实现” 才 “设定” 的,“在时空中” 的 “经验目的” 如此,“超时空” 的 “终极目的” 亦复如是。“理性”“承认”“终极目的” 的 “现实性客观性”,一如 “知性”“确认”“经验目的” 总是要 “在时空中”“实现” 自己。不仅如此,“知性” 同时须得承认有 “失败不能实现” 的 “目的”,因为 “知性” 的 “范畴” 包含了 “偶然性”;但是 “理性” 既为 “自己”“立法”,则 “法” 之所向,绝无例外,“超时空” 的 “终极目的” 的 “现实性” 也是 “绝对必然” 的。
于是,人们尽管不能在 “广漠空间” 和 “历史长河” 中找出 “终极目的” 的 “例证”,但仍 “有权”“确信” 这个 “终极目的至善” 的 “存在”。
如何理解 “实践理性” 对 “终极目的至善” 这个 “悬设公设” 的这种 “确信”,是康德《实践理性批判》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康德的工作指出,这种 “确信”,来自不同于 “科学知识” 的 “证明”,也不仅仅依靠 “概念” 的 “演绎”,而是由 “实践理性” 本身作出的 “许诺”:人 “有权”“希望”“什么”。这个 “什么” 作为 “实践理性” 的 “道德自由目的”,虽在 “经验世界感性世界时空之中” 不具备 “现实性”,但在 “超时空” 的 “思想体本体” 的 “领域”,通过 “理性” 的 “实践”“立法”,使 “自由” 得到 “具体” 的 “规定”,因而同样有自己的 “对象”;这个(这些)“对象” 具有自己的 “规定性”,在这个意义上,也具有 “目的目标” 上的 “现实实现” 和 “确定性规定性”,而不仅仅是 “思想” 的 “形式”。
在这个意义上,“实践理性” 的 “对象”,也是自己 “设定” 的,犹如在 “知识领域” 里,“经验” 的 “条件”,也如 “经验对象” 的 “条件” 那样,“知性” 使 “经验对象” 成为 “可能”,“理性自由” 也使 “道德” 的 “对象”“终极目的至善” 成为 “可能”;只是在 “知识领域”,其 “对象” 必得 “在”“时空”“中”,而 “理性” 的 “道德实践”“对象”—“至善”,则总是 “在”“时空” 之 “外”。而所谓 “时空中” 和 “时空外” 只是意味着 “接受不接受”“时空条件” 的 “制约”,并非 “在”“时空” 之 “外” 有一个与 “经验世界” 对立的 “另一个”“天外天”“存在”,并非有一个 “天堂地狱” 与 “人世”“对立” 地 “存在着”。这是黑格尔后来所走的思想路线:“有限无限”、“必然自由”、“知识道德”、“理论理性实践理性” 是具有 “同一性” 的,而并非 “有限” 之 “外” 另有一个 “无限” 与其 “对立”。
实际上,康德也已经意识到 “知性” 和 “理性” 两个 “独立立法” 的 “王国” 有一个 “沟通” 的问题。在《純粹理性批判》已 “預留” 了 “實踐理性” 的餘地,而在《實踐理性批判》裡又指出了 “實踐理性” 對於 “理論理性” 的 “優先” 作用,即 “理論理性” 不可以影響 “理論理性”,但 “實踐理性” 卻 “可以”“影響”“理論理性”。這層意思,我們可以理解為:“實踐理性” 所 “建立建構” 的 “理念理想” 對於 “理論理性”“可以” 起到 “范導規範” 作用,“道德”“理當”“引導引領” 著 “知識” 的 “前進” 方向。
由此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說,“不計時空條件的”“引領范導” 著 “受時空條件制約” 的。這個思路,我們在康德的《判斷力批判》中得到進一步的印證。
《判斷力批判》面臨著一個具體的個體世界,這個世界的 “普遍” 的 “規律” 方面,已經由《純粹理性批判》作出了解決的方案,而那些 “個體” 的事物如何會是 “合規律性” 的,則 “知性” 的 “知識王國” 只能歸之於 “偶然性”,猶如在這個王國裡,“德性” 和 “幸福” 的 “一致符合” 也只是一種 “偶然” 的 “幸運”,只有到了 “實踐理性” 的(不計時空條件)“至善” 中,這種 “一致符合” 才具有 “必然性”。《判斷力批判》要解決的正是這種原本是人言人殊的 “偶然” 的 “愉快” 何以不僅僅是一種 “快感” 和 “武斷獨斷” 的 “目的論判斷”。
我們這裡想特別說的是:那些絕不脫離離開 “特殊個體事物” 所下的 “判斷”,即:對那些決不能脫離離開 “時空條件” 的 “事物” 何以也有權作出一種 “判斷”,而跟 “知識判斷” 一樣,“要求”“普遍” 的認同。
這就是說,“在時空中” 的 “感性” 的 “特殊個體對象”,人們也有權對它們作出 “普遍超時空不計時空條件” 的 “理智性”“判斷”。
“審美判斷” 絕不脫離感性的直觀,藝術品也都有具象的因素,當然原則上是 “受時空條件限制” 的。但 “審美判斷” 要 “判斷” 的,並非(按照 “知性立法”)“在時空中特殊對象” 的 “客觀屬性”,而是這些 “對象” 對 “諸心智能力”“調節性” 的 “主觀狀態”,因此不是對 “對象” 作出 “規定”,而是作出 “反思”;而 “判斷力” 對這些 “對象” 所作出的 “反思判斷”,也有自己的 “先天立法” 的 “根據”,雖然這個 “根據” 不在 “知性”,也不在 “理性”,而在 “判斷力” 這個 “心智能力” 本身。
這就是說,“反思判斷力” 不能從 “知性” 为 “在时空中” 的事物 “立法” 中 “借用” 其 “法則”,也不能從 “理性” 为 “超时空” 的事物 “立法” 中 “借用”“法則”,而只能由 “判斷力” 自己來為自己 “立法”,這些 “法則” 適用於從 “諸心智能力”—— 包括 “知性、理性、想象力” 之間的關係作出的關於 “特殊對象” 的 “評判”。這些 “對象” 當然是 “直觀” 的,但 “反思判斷力” 又不是按照這個事物的實際 “時空” 條件作出 “判斷”,而是通過 “諸心智能力”“協調” 的關係中將它 “虛擬化”、“內在化”,似乎它們是 “寄生” 於 “知性” 的 “王國”,而又不 “估計” 該事物的實際 “時空條件”,從而 “驅使” 這些 “對象”“進入”“理性” 並 “賦予” 它們以 “道德” 的 “意義”。所以康德說,“美” 是 “道德” 的 “象徵”。這就是說,我們雖然在 “知識王國” 的 “時空”“現象界” 找不到 “終結目的至善” 的 “實存”,但是在 “審美藝術” 中,在大千世界的 “合目的性” 的 “關係” 中,有能力、有權利 “看到” 這種 “無限理念終極目的至善” 的 “象徵”,雖然這種 “象徵” 不能得到 “科學知識” 的 “客觀”“證明證實”,而只是一種 “主觀” 的 “修養” 和 “陶冶”,是一種 “鑑賞力”,但卻大有益於協助 “道德理念理想”“引導推動”“科學知識” 在 “時空” 中 “永久” 的 “擴展” 和 “綿延”。